項目融資的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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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革開放30多年來,我國經濟已逐步由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轉軌,與此相適應,投融資領域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,融資的形式主要有融資租賃、產品支付、遠期購買。目前已初步實現了投資領域多元化、資金來源多渠道、融資方式多樣化的格局,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日益增強,政府對投融資的管理也有了很大改進。
項目融資時20實際60年代發(fā)展起來的一種對投資者只有有限追索權或無追索權的,通過工程項目本身的開發(fā)、建設及運營,以項目產生的凈現金流量作為還款資金來源,并將項目資產作為抵押擔保物的融資方式。項目融資的常見形式:
	1、融資租賃
	又稱金融租賃,是指當項目單位需要添置技術設備而又缺乏資金時,又出租人代其購進或租進所需設備,然后再出租給項目單位使用,按期收回資金,其租進的總額相當于設備價款、貸款利息、手續(xù)費的總和。租賃期滿時,項目單位及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設備的所有權。在租賃期間,項目單位即承租人只有使用權,所有權屬于出租人。
	2、產品支付
	項目投產后,項目公司不是以產品的銷售收入來償還債務,而是直接用產品來還本付息。在貸款得到償還之前,貸款人擁有項目的部分或全部產品,借款人在償還債務時把獲得的貸款看作這些產品銷售折現后的凈值。
	3、遠期購買
	遠期購買比產品支付靈活。貸款人可以成立一個專設公司。這個專設公司不但可以購買約定的產品,還可以直接接受這些產品的銷售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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